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2號
MLDV,106,司,2,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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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萬榮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超公 司)前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聲請人向本院呈報為台超公 司清算人後,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清算完結,茲檢具清算 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臨時管理人審查 書等表冊,並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台超公司清算完結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3 號呈報清算終結事 件之卷宗查核屬實,足見台超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 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台超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首 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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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