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王陳好完
翁志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何昌明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何張招妹
何貴英
何貴香
何玫萱
何怡瑩
李宛庭
李家君
上7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5 年
5 月11日追加其訴之聲明,其追加之訴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連同追加之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441,968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段000000
地號及823-86地號土地面積共1,638.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880 元=1,441,9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580 元,尚應補繳5,77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