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37號
TPHM,90,附民,137,2001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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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九О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七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准預供擔保 宣假執行。
二、原告之陳述略稱:被告乙○○丁○○係夫妻關係,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自己無償債能力,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一 月一日,以被告乙○○為會首召集互助會,會員有丙○○(以大觀名義)等三十 六人,每月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採內標制,由二人負責開標、收取會款,致 使被害人丙○○許金英林罔市、許阿蔥、郭阿文、陳阿明、楊青鑾、蔡源豐鄭慶元等人陷於錯誤,而參加該互助會。至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被告乙○○丁○○因無法給付會款而倒會,共詐取約五百九十一萬元,因認其等涉有刑法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被告應負民事責任,為此請求連帶給付如訴之 聲明。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原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檢察官提起上訴復經 本院予以駁回,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 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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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