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220號原 告 張清松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被 告 吳正敏 吳正忠 黃吳明珠 莊吳炎紅 吳福 彭吳燕妹 吳陳隱葉 吳富 吳進益 吳振發 王吳金枝 鄭德陽 鄭又郡 鄭碧齡 鄭麗齡 許美英 許議文 許鶴馨 黃禹翔 黃瑀晨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慶吉被 告 許逢麒 許逢陽 許逢龍 許逢聖 許逢庭 彭茂榮 彭茂庭 彭茂松 趙彭昭 彭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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