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220號
MLDV,105,苗簡,220,2017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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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張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吳正敏
      吳正忠
      黃吳明珠
      莊吳炎紅
      吳福
      彭吳燕妹
      吳陳隱葉
      吳富
      吳進益
      吳振發
      王吳金枝
      鄭德陽
      鄭又郡
      鄭碧齡
      鄭麗齡
      許美英
      許議文
      許鶴馨
      黃禹翔
      黃瑀晨
兼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慶吉
被   告 許逢麒
      許逢陽
      許逢龍
      許逢聖
      許逢庭
      彭茂榮
      彭茂庭
      彭茂松
      趙彭昭
      彭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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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