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勞小字,105年度,5號
MLDV,105,苗勞小,5,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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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沈芳如
被   告 華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經被告派遣至訴外人維立精密 公司處工作。詎被告迄至民國105 年8 月31日止,尚積欠原 告新臺幣(下同)34,510元之薪資未付,爰依僱傭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薪資報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表為證,並有原告之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而被 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 酌,本院依上開書證,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稱僱傭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為被告之員工,被告尚欠原告前開薪資未付,既如前述,則 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34,510元,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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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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