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118號
MLDV,105,監宣,118,2017022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古志弘 
相 對 人 古廖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處分前項不動產所得金額應存入相對人名下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專供支付相對人之生活照顧、醫療養護等必要費用,不得挪為他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子, 相對人自幼罹患弱智,雖經診治仍不見起色,致不能處理自 己事務,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00號民事裁定宣告其為禁 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 經本院以105 年度監宣字第000 號民事裁定指定相對人之兄 廖○○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名下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均為持分,難以利用,為變賣相對人名下之財 產,以照顧相對人,爰聲請准予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 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 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7年 度禁字第00號民事裁定各1 份、土地登記簿謄本8 份為證, ,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禁字第00號宣告禁治產事件及 105 年度監宣字第000 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卷 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因智能 障礙,無法妥善處理自己事務,變賣相對人土地所得之財產 可供日後生活所需,堪認該處分係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 ,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所有之上開不動產,核與前揭 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 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



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 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法院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1112條、 第1113條準用第1100條、第1102條、第1103條、第1109條第 1 項、第1094條第3 項規定甚明。從而,為保護相對人之利 益,並促使聲請人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避免相對人 之財產遭不當處分,且處分所得專款專用於相對人之生活照 顧及醫療養護所需,不得挪為他用,爰指定監護方法如主文 第2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財產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苗栗縣○○鄉○○段│252 │1/9 │
│000 之00地號土地 │ │ │
├─────────┼────────┼───────┤
│苗栗縣○○鄉○○段│3,557 │1/9 │
│000 之00地號土地 │ │ │
├─────────┼────────┼───────┤
│苗栗縣○○鄉○○段│252 │1/27 │
│000 之00地號土地 │ │ │
├─────────┼────────┼───────┤
│苗栗縣○○鄉○○段│15,256 │1/9 │
│000 之000 地號土地│ │ │
├─────────┼────────┼───────┤
│苗栗縣○○鄉○○段│3,859 │1/9 │
│000 之000 地號土地│ │ │
├─────────┼────────┼───────┤
│苗栗縣○○鄉○○段│921 │1/9 │
│000 之000 地號土地│ │ │
├─────────┼────────┼───────┤




│苗栗縣○○鄉○○段│3,039 │1/9 │
│000 之000 地號土地│ │ │
├─────────┼────────┼───────┤
│苗栗縣○○鄉○○段│2,512 │1/27 │
│000 之000 地號土地│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