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1號
MLDV,103,訴,241,2017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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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 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 年1 月13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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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