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51號
MLDM,106,聲,151,20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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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坤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6執聲乙53),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坤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受刑人伍坤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均已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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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