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65號
MLDM,106,易,65,201702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雪
      陳池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5242號),本院受理後(原簡易庭案號:105 年度苗簡字
第1191號)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
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麗雪陳池妃於民國105 年9 月15日 21時57分許,在苗栗縣○○鄉○○街00號統一超商前,因細 故發生衝突,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陳麗雪持雨傘毆 打被告陳池妃,2 人進而互相拉扯,被告陳池妃因而受有腦 震盪(右側頭皮血腫)、右側前臂擦傷及左側手部擦傷之傷 害,被告陳麗雪則受有雙臂抓痕、右中指及左第4 指擦傷之 傷害。因認被告陳麗雪陳池妃均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麗雪陳池妃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 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被告陳麗雪陳池妃業於106 年1 月18日成立調解,並 均於106 年1 月18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紀錄表、 調解筆錄各1 份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足憑。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