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號
HLDV,106,除,4,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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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柯子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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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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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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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5月31日 │180,836元 │HA0592267 │11003100│
│ │ │國分社 │ │ │ │006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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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東大行(邱顯元)│花蓮二信建│105年4月30日 │14,700元 │HA0592268 │11003100│
│ │ │國分社 │ │ │ │006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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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