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0號
HLDV,106,補,50,2017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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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洪翊薳
被   告 張才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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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