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廖秀霞
原 告 廖添官
前列廖秀霞、廖添官共同
代 理 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廖正隆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