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4號
HLDV,106,司促,384,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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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債 務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榮譽國民之家(即
      被繼承人袁曉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戴家興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袁曉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國軍退除役│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
│  │10315 │官兵輔導委│月1日起   │      │息      │
│  │元  │員會花蓮榮│      │      │       │
│  │   │譽國民之家│      │      │       │
│  │   │(即被繼承 │      │      │       │
│  │   │人袁曉陽之│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國軍退除役│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
│  │17640 │官兵輔導委│月1日起   │      │息      │
│  │元  │員會花蓮榮│      │      │       │
│  │   │譽國民之家│      │      │       │
│  │   │(即被繼承 │      │      │       │
│  │   │人袁曉陽之│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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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