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玉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怡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75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