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號
HLDV,105,勞訴,1,2017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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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健國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笠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傷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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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笠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