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銘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被 告 李宏立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花簡字第457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 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李宏立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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