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曾郁惠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張金山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張金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
市○○里0鄰○○○路000巷00號)於105年11月28日死亡,
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
遺產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金山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