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萬嬌
債 務 人 田欽賢
債 務 人 林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玖佰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