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芳雄
曾顯盛
李潘平子
董政事
李晏汝(原名李玉鳳)
賴乾龍
張素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温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即該地段起訴時之每平
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分別應返還土地之面
積計算之),是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
」欄所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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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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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芳雄 │25萬5,645元(計算式:每平方 │ 4,140元 │
│ │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34.55 │ │
│ │平方公尺=25萬5,645元) │ │
│ │ │ │
├────┼──────────────┼──────┤
│曾顯盛 │10萬5,260元(計算式:每平方 │ 1,665元 │
│ │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55.4平 │ │
│ │方公尺=10萬5,260元) │ │
│ │ │ │
├────┼──────────────┼──────┤
│李潘平子│36萬3,907元(計算式:每平方 │ 5,955元 │
│ │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91.53 │ │
│ │平方公尺=36萬3,907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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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政事 │21萬1,489元(計算式:每平方 │ 3,480元 │
│ │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11.31 │ │
│ │平方公尺=21萬1,489元) │ │
│ │ │ │
├────┼──────────────┼──────┤
│李晏汝 │22萬8,950元(計算式:每平方 │ 3,645元 │
│ │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20.5 │ │
│ │平方公尺=22萬8,95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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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乾龍 │20萬1,552元(計算式:每平方 │ 3,315元 │
│ │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06.08 │ │
│ │平方公尺=20萬1,552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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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素珍 │27萬4,113元(計算式:每平方 │ 4,470元 │
│ │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144.27 │ │
│ │平方公尺=27萬4,113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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