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再字,105年度,1號
TTDV,105,亡再,1,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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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
抗 告 人 沈淑涓
      黃筱婷
      黃筱琦
      黃聖傑
關 係 人 黃蔡秋玉
      黃亨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事件,因抗告人對於民國10
6年2月15日本院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
000元。因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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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