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783號
TPEV,106,北簡,9783,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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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783號
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馨
      劉虹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亞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貳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
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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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