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312號
TTDM,105,易,312,2017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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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宏
      林裕翔
      謝明賢
      丁俊勇
上4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陳復翔
      柯勝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92
號、105年度偵字第2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陳復翔傷害被害人歐美莉 部分,業經本院另為簡易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復翔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 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陳易廷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 劉世宏林裕翔謝明賢丁俊勇柯勝騰之傷害告訴,告 訴人劉世宏林裕翔丁俊勇亦於同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陳復 翔之傷害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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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