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5號
TNDV,106,除,5,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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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壬丙即翁綉鑾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葉以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 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5年7月2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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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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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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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26699-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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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D-0309828-6│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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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18124-9│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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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42282-0│1 │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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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84-NX-0134832-4│1 │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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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004641-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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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8ND-00010552-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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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43498-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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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9589-3 │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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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58542-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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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40275-0 │1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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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