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沈羚鏵即沈日
沈舉
沈雅章
沈丙丁
沈宗能
沈青嵩
沈青木
沈陳格
沈黃票
沈青峰
沈水性
沈朝金
沈秋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沈春蓉
沈銘鐘
沈清海
楊秀
沈呈澤
沈宜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 17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 年1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 院補字卷二第54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考(見本院補字卷二第59至61頁),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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