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2號
TNDV,106,訴,262,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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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彭永和
一、原告與被告李香間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李香發
  付命令,惟被告李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3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5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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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