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5號
TNDV,106,訴,195,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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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5號
原   告 吳志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三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榮三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地址及繼承系統表,並檢附該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 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 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清償債務訴訟,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 陳榮三之繼承人」,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而對之 為送達,其起訴狀顯屬不合程式。是依上開規定,爰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榮三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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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