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號
原 告 紀淑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煊媖即林煊媖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據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