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5號
TNDV,106,補,85,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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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朱盈縈
被   告 江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5,000
元(即原告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應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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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