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45號
TNDV,106,消債更,45,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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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立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曾林秀琴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 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請提出曾倩菁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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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