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45號
TNDV,106,婚,45,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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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45號
原   告 楊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家事事件法第38條 第1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 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本院判決准其與被告鄭菊花離婚 ,惟觀諸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訴訟標的,亦即其係依照民法 第1052條何項何款之規定訴請本院判決准其與被告離婚,揆 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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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