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353號
TNDV,106,司繼,353,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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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何雯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何應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街00巷00號二樓)於民國106 年2月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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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