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莊俊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莊賜雄(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
○段000巷0弄00號之2)於民國106年1 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
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