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32號
TNDV,106,司繼,32,2017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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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江翠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江萬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楠西區油車77
號)於民國105年12月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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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