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51號
TNDV,106,司促,2151,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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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尹祈仁
債 務 人 方雅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佰萬元②伍拾萬元③伍拾
  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②一百零六年一月九
  日③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
  票3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票號為FA1621795號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
  國106年1月9日,有退票理由單1紙在卷可憑,是該部分之利
  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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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