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
債 權 人 鄭家河
債 務 人 王浤嶐即地球冷飲店
債 務 人 李沁駖
一、債務人王浤嶐即地球冷飲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
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
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
意旨參照)。再按獨資商號雖無從認其為非法人團體,而無
當事人能力,但該商號與其負責人既屬一體,而債權人於其
聲請狀雖列獨資商號為債務人,然亦列其負責人為該商號法
定代理人,則僅需改列該負責人為當事人,即不生無當事人
能力之問題(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
照)。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又支
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時,如執票人未於
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
失追索權。此觀票據法第133條、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規
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王浤嶐即地球冷
飲店簽發、李沁駖背書之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後未獲付款為
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票款及
利息。惟上開支票之付款地與發票地均係於同一省(市)區
內,故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所載,債權人逾
前述7日之法定期間始就該紙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部分,依前
開說明,自無令其背書人負票據責任之餘地。另上開支票可
得請求之利息,亦應自其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債
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