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南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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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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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方南翔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6331元│ │01月14日起 │ │點七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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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方南翔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0650 │ │01月14日起 │ │點二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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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方南翔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4263 │ │01月14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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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方南翔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3610 │ │01月14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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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方南翔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4914 │ │01月14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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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方南翔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621 │ │01月1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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