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世緯即黃珠筆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住於「臺南市○○區○○街 0段000巷000弄00○0號」,然依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係「新北市○○區○○路00○ 0號5樓」,債權人亦未提出得釋明債務人係居所於台南市安 南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 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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