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複 代理人 戴嘉文
被 告 誠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立坤
被 告 邱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誠泰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曹立坤、邱 麗英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①民國103年11月②104年11月間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000萬元②2,000萬元,並簽 定放款借據為證,詎被告誠泰營造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自10 5年4月25日起陸續退票,依約定借款人簽發之票據如經退票 尚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並立即清償。 原告依約於105年4月29日將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利息依 約定按原告105年4月18日及105年7月5日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各1.185%、1.115%加計原定加碼年率1.6%後 ,各以2.785%、2.715%計算,另依約定若借款人之借款債 務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又依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之違約金按上開利率10%計 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之違約金按上開利率20%計算。被告 誠泰營造有限公司就借款到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原 告已於105年7月15日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尚積欠本金 20,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 曹立坤、邱麗英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 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活期方式專用)2份、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及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9-14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可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 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 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20,000,0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88,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 ,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 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
│編│積欠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號│ (新臺幣) │ │(年息) │ │(年息) │
├─┼──────┼────────────────┼────┼─────────────────┼────┤
│⒈│13,000,000元│自105年4月18日起至105年7月4日止 │2.785% │自105年4月30日起至105年7月4日止 │0.2785%│
│ │ ├────────────────┼────┼─────────────────┼────┤
│ │ │自105年7月5日起至105年7月14日止 │2.715% │自105年7月5日起至105年7月14日止 │0.2715%│
│ │ ├────────────────┼────┼─────────────────┼────┤
│ │ │自10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5% │自105年7月15日起至105年10月29日止 │0.3715%│
│ │ │ │ ├─────────────────┼────┤
│ │ │ │ │自105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7430%│
├─┼──────┼────────────────┼────┼─────────────────┼────┤
│⒉│7,000,000元 │自105年4月23日起至105年7月4日止 │2.785% │自105年4月30日起至105年7月4日止 │0.2785%│
│ │ ├────────────────┼────┼─────────────────┼────┤
│ │ │自105年7月5日起至105年7月14日止 │2.715% │自105年7月5日起至105年7月14日止 │0.2715%│
│ │ ├────────────────┼────┼─────────────────┼────┤
│ │ │自10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5% │自105年7月15日起至105年10月29日止 │0.3715%│
│ │ │ │ ├─────────────────┼────┤
│ │ │ │ │自105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7430%│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