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朋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7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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