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3號
上 訴 人 王俐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訴字第1683號債務人異議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