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40號
TNDV,105,訴,1640,2017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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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0號
原   告 王原興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王國峰
      王明潭
      王陳麗嬌
      王阿文
      王瑞勝
      謝玉
      王文彬
      王怡詩
      王珊珊
      王明順
      王國安
      周王謹
      王淑玲
      李王銀里
      王銀盆
      蔡王銀寶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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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