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3600-102310(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3600-102310之父(年籍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被 告 支一群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