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03號
TNDV,105,訴,1403,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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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3600-102310(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3600-102310之父(年籍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支一群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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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