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 上訴 人 羅忠城
邱瓊玉
羅逸豪
羅寶祈
王淑諭
黃冬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2,93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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