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77號
TNDV,105,訴,1277,2017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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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 上訴 人 羅忠城
      邱瓊玉
      羅逸豪
      羅寶祈
      王淑諭
      黃冬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2,93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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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