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311號
TNDV,105,消債更,311,2017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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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陳淑韻即陳又溱即陳云歆即陳宥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又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 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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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