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原 告 吳國順 葉炎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吳佩諭律師被 告 葉信昌訴訟代理人 蕭詠淇被 告 葉政原 葉金英 葉陳秋月 葉孟弦 葉俐蘭 葉姿伶 陳姿文 陳建輝 陳貞妃 陳碧蓮 陳寶杏 葉全福 蔡葉鳳珠 葉鳳玲 謝錦足 葉柏辰 葉雅菁 葉怡均 陳葉秋桂 蔡朱阿圓 黃葉絹代 葉阿富 葉振祥 葉旻昌 葉儷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被 告 葉振益 林葉雪 葉錫山 葉錫源 葉錫佳 王五八 王水月上三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被 告 葉金富上三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複 代理 人 吳俊宏律師 邱煒棠律師 林韋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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