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14號
TNDV,104,重訴,314,2017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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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   告 吳國順
      葉炎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吳佩諭律師
被   告 葉信昌
訴訟代理人 蕭詠淇
被   告 葉政原
      葉金英
      葉陳秋月
      葉孟弦
      葉俐蘭
      葉姿伶
      陳姿文
      陳建輝
      陳貞妃
      陳碧蓮
      陳寶杏
      葉全福
      蔡葉鳳珠
      葉鳳玲
      謝錦足
      葉柏辰
      葉雅菁
      葉怡均
      陳葉秋桂
      蔡朱阿圓
      黃葉絹代
      葉阿富
      葉振祥
      葉旻昌
      葉儷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被   告 葉振益
      林葉雪
      葉錫山
      葉錫源
      葉錫佳
      王五八
      王水月
上三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
被   告 葉金富
上三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俊宏律師
      邱煒棠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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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