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 訴 人 邱金貴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被 上訴 人 張議仁兼張阿勇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耀兼張阿勇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輝兼張阿勇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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