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137號
TNDV,103,簡上,137,2017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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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鄭家惠
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被上訴人  謝文進
      謝秉君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謝文彬
被上訴 人  謝貴惠即謝清誥之繼承人
      謝陳紅柿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淑敏
被上訴人  李長松
      李麗花
      謝廷茂
      徐謝秋英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
      謝寶慧
      謝憲德
      顏謝素華
      李德威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李岳叡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李慧娟即謝素旭之繼承人
      符謝素好
      謝素妃
      謝定和
      呂文琳
      謝政欽(即謝黃不纒之繼承人)
      李榮彥
      李榮全
      李榮福
      李國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博政
被上訴 人  謝孟哲
      謝靜瑜
      謝昭雯
      李明峰
      謝坤霖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碧芬
被上訴人  李美娥
      李志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幸兒
被上訴人  謝林秀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源昌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謝添賀
被上訴人  王聖傑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玉燕
被上訴人  謝芙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美麗
被上訴人  謝淑禎
      謝佩君(即謝昆山之繼承人)
      謝昆因
      林秀景(即李榮雄之繼承人)
      石培民(即石謝金葉之繼承人)
      楊明進(即楊清溪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明成
被上訴人  余景登律師即謝可之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上訴人  謝友仁
      謝富喬
      謝金虎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鄭謝阿美
被上訴人  鄭銀壽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銀和
被上訴人  鄭銀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誠貴
被上訴人  謝政憲
      謝啟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海山
被上訴人  鄭能宏
      鄭能祥
      秉湳
      隆義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鄭能慧
被上訴人  明哲
      豐穗
      耀輝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金塗
被上訴人  陳衍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李鴛鴦
被上訴人  建成
      竹村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淑敏
被上訴人  然揮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秀霞
被上訴人  鐘春燕
      黄陳嫊珍
      鄭黄麗秀
      董慈美
      鐘閔雍
      吳太郎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游芝美
被上訴人  李吳絹
      坤松
      金福
      永福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謝美麗
被上訴人  羚榛
      陳勇志
      李劉玉花
      尚揚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其容
      團清水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謝添賀
被上訴人  葉陳素琴
      曾進田
      昆乾
      雅蕙
      宗育
      禮臨
      進德
      一榮
      明訓
      樺昇
      阿明
      阿進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阿飛
被上訴人  蔡金磮
      李明得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竹村
被上訴人  李哲霖
      鴻儀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能安
被上訴人  萬發
      劉綉英
      坤樹
      鄭國龍
      游芝美
      萬順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美麗
被上訴人  維哲
      志宏
      金樹
      余振銓即森山之繼承人
上列67人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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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