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1號
TNDM,106,附民,11,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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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欽
附民被告  廖崇盛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12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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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