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清杰
受 刑 人 閻福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6年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陳清杰因被告閻福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依本院裁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予以停止被 告之羈押。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 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 可資,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