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11
67、1168、1169、1170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836 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李佳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佳華係具一般智識之成年人,依一般人社會生活經驗,能 預見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淪為 詐騙份子利用作為電話詐欺之工具,而對詐欺犯罪施以助力 ,竟因需款孔急,即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 而基於縱其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循中華日報刊登「申辦手機 門號換取現金」之分類廣告與對方聯繫後,即依對方之指示 ,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16時17分許,至臺南市○○區○○ ○路000 號B1之1-8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義申辦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後,以新臺幣(下同)50 0 元之代價,將之出售予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嗣某詐欺集 團取得上開門號SIM 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申 辦貸款為名義,先後於103 年12月8 日及104 年4 月間,持 李佳華提供之上開門號致電許仁和、葉美秀、鄭智瑜、黃薇 婷、王金生、徐唯晉,令渠等以黑貓宅急便分別寄送如附表 「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予該詐 欺集團作為匯入、提領詐騙款項之用。旋再由該詐欺集團成 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 等詐騙後,令渠等將被騙款項匯入許仁和、葉美秀、鄭智瑜 、王金生、徐唯晉所提供之各該帳戶內(匯款時間、地點、 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載)。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李佳華於警、偵訊供陳申辦、出售上開門號經過(見10 4 偵緝1170號卷第17頁反、105 偵緝836 號卷第12頁反), 及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106 易緝4 號卷第55-56 頁
)。
㈡證人許仁和、葉美秀、鄭智瑜、黃薇婷、王金生、徐唯晉之 證述(依序見104 偵7078號卷第4-7 、123-125 頁;屏東枋 寮分局警卷第1-6 頁、104 核交3476號卷第49頁;南投竹山 分局警卷第1-4 頁、104 偵3358號卷第15-17 頁;善化分局 警卷第1-3 頁;104 偵32113 號卷第6-9 頁、104 核交5289 號卷第4-5 頁;澎湖馬公分局警卷第11-17 頁、104 核交49 78號卷第3-4 頁)。
㈢附表所示被害人鄭心茹等20人之證述(見104 偵7078號卷第 38-40 、50-52 、66-67 、79-80 、93頁、屏東枋寮分局警 卷第7-10、11-27 頁、南投竹山分局警卷第32、44頁、104 偵32113 號卷第10-13 頁、澎湖馬公分局警卷第107-111 、 125-127、139-142頁)。
㈣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22日家樂福電信字第10 41200134號函檢送之被告上開門號申辦資料、上開門號於10 3 年12月9 日至同年月1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見104 偵緝11 70號卷第28-38 頁、104 偵7078號卷第112-119 頁)。 ㈤許仁和、葉美秀、鄭智瑜、黃薇婷、王金生、徐唯晉等人寄 送帳戶之黑貓宅急便顧客收執聯(依序見104 偵7078號第11 頁、屏東枋寮分局警卷第45頁、104 偵3358號卷第19-20 頁 、善化分局警卷第7 頁、104 偵32113 號卷第44頁、104 核 交4978號卷第5 頁);及許仁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鄭 智瑜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王金生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徐唯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分別與被告上開門號通話之 通聯紀錄各1 份(見104 偵7078號卷第110-111 頁、104 偵 3358號卷第34-37 頁、佳里分局警卷第1-11頁、104 核交49 78號卷第7、11-17 頁)。
㈥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許仁和等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104 偵7078號卷第22-30 頁、屏東枋寮分局警卷第58 -70 頁、南投竹山分局警卷第7-9 頁、104 偵3358號卷第26 -27 頁、104 偵32113 號卷第20-34 頁、澎湖馬公分局警卷 第49-51 、53-56 頁)。
㈦附表所示被害人鄭心茹等20人之提款交易明細表及報案、通 報資料(見104 偵7078號卷第32-33 、36-37 、41-42 、44 -45 、53、57-60 、65、68-73 、81-86 、92、94-100頁、 屏東枋寮分局警卷第72-76 、80-81 、84-87 、90、92-93 、96-97 、99-100、102-104 、107-110 、113-115 、117- 120 、122 、124-128 、132-133 、135-136 、139 、141- 147 、152 、154 、156 、163-166 、169 、173-174 頁、 南投竹山分局警卷第35-37 、39-42 、48-49 、51-55 頁、
善化分局警卷第4-6 頁、104 偵32113 號卷第14-16 、18-1 9 頁、澎湖馬公分局警卷第114-118 、121 、124 、130-13 4 、137 、144-147 、150-152 、155-156 頁)。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依卷內 事證僅有提供其名義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不明人士使 用,嗣由某詐欺集團以該門號與許仁和等人頭帳戶提供者聯 繫,以取得如附表所示各該人頭帳戶作為日後向附表所示各 被害人施詐行騙後之匯款取財工具,是被告所為顯係參與詐 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 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構成幫 助犯,而非論以正犯行為。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以一交付門號SIM 卡予他人之幫助行為,致數被害人財物 受損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既構成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至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836 號)部分之犯罪事實,與 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得予以審究,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將其名義申辦 之上開門號SIM 卡交付他人犯罪之用,除使無辜民眾受騙外 ,亦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犯後於警、偵 訊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已坦白認錯,態度尚可,兼衡 其交付之行動電話SIM 卡數量、自陳獲取之利益為500 元, 暨其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 6 月22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 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 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 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本案就沒收 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又任何人都不得 保有犯罪所得係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為貫澈剝奪不法利得以 打擊不法、防止犯罪之目的,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是犯 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 (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 杜絕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不問成本、利潤,均應 沒收。本件被告有償將其上開門號SIM 卡交予不詳人士使用 所獲得之利益為500 元,業據其供明在卷,則出售上開門號 所得報酬500 元,核屬其實際獲得之利得,揆之前揭說明, 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 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經過 │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被騙款項│ 匯入帳戶 │
├──┼───┼────────────┼─────┼────┼────┼──────┤
│1 │鄭心茹│於103年12月10日下午5時16│103年12月 │臺中市南│29,988元│000-0000000 │
│ │ │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 │10日下午5 │屯區南屯│ │-0000000 │
│ │ │話,向鄭心茹自稱係衣芙日│時48分許 │路二段87│ │(許仁和之中 │
│ │ │系工作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 │2號自動 │ │華郵政股份有│
│ │ │誤設為12次連續扣款,嗣以│ │櫃員機 │ │限公司帳戶) │
│ │ │0000-000000號電話向鄭心 │ │ │ │ │
│ │ │茹自稱台銀客服人員,須依│ │ │ │ │
│ │ │其指示操作始得取消,致鄭│ │ │ │ │
│ │ │心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
│ │ │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匯款29,988元至許仁和右列│ │ │ │ │
│ │ │帳戶。 │ │ │ │ │
├──┼───┼────────────┼─────┼────┼────┼──────┤
│2 │何婷宇│於103年12月10日下午5時50│103年12月 │新北市中│12,512元│000-0000000 │
│ │ │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 │10日下午6 │和區中山│ │-0000000 │
│ │ │話,向何婷宇自稱係衣芙日│時許 │路二段62│ │(許仁和之中 │
│ │ │系工作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 │號統一超│ │華郵政股份有│
│ │ │誤設為同商品訂購12次,須│ │商內之自│ │限公司帳戶) │
│ │ │依其指示操作始得取消,致│ │動櫃員機│ │ │
│ │ │何婷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 │ │ │ │
│ │ │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匯款12,512元至許仁和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
│3 │黃雪燕│於103年12月10日下午4時57│103年12月 │嘉義縣民│29,712元│000-00000000│
│ │ │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 │10日下午6 │雄鄉建國│ │0513 │
│ │ │話,向黃雪燕自稱係衣芙日│時8分許 │路三段21│ │(許仁和之土 │
│ │ │系工作人員佯稱因訂單條碼│ │6號自動 │ │地銀行泰山分│
│ │ │錯誤誤為重複刷卡12次,嗣│ │櫃員機 │ │行帳戶) │
│ │ │以0000-000000號電話向黃 │ │ │ │ │
│ │ │雪燕自稱郵局人員,須依其│ │ │ │ │
│ │ │指示操作始得取消,致黃雪│ │ │ │ │
│ │ │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 │ │ │ │
│ │ │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款29,712元至許仁和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
│4 │張淳庭│於103年12月10日下午5時38│103年12月 │彰化縣彰│5,260元 │000-0000000 │
│ │ │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 │10日下午6 │化市介壽│ │-0000000 │
│ │ │話,向張純庭自稱係衣芙日│時11分許 │北路1號 │ │(許仁和之中 │
│ │ │系工作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 │全家超商│ │華郵政股份有│
│ │ │誤設為訂購12款同款褲子,│ │內之自動│ │限公司帳戶) │
│ │ │須依其指示操作始得取消,│ │櫃員機 │ │ │
│ │ │致張純庭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於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匯款5,260 元至許仁和│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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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張俊洋│於103年12月10日下午5時21│⑴103年12 │新竹市中│⑴30,000│000-00000000│
│ │ │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 │ 月10日下│正路385 │ 元 │0513 │
│ │ │話,向張俊洋自稱係網路賣│ 午6時45 │號統一超│ │(許仁和之土 │
│ │ │家佯稱因店員操作錯誤誤設│ 分許 │商內之自│ │地銀行泰山分│
│ │ │為付款12次,嗣以0000-000│⑵103年12 │動櫃員機│⑵30,000│行帳戶) │
│ │ │345號電話向張俊洋自稱渣 │ 月10日下│ │ 元 │ │
│ │ │打客服人員,須依其指示操│ 午6時48 │ │ │ │
│ │ │作始得取消,致張俊洋陷於│ 分許 │ │ │ │
│ │ │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 │ │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60,0│ │ │ │ │
│ │ │00元至許仁和右列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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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芷琳│於104年5月7日下午6時14分│⑴104年5月│新北市新│⑴30,000│0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 7日下午 │莊區後港│ 元 │14 │
│ │ │,向林芷琳佯稱先前於旅遊│ 6時57分 │一路48號│ │(王金生之台 │
│ │ │王網站消費資料設定錯誤,│ 許 │自動櫃員│ │新國際商業銀│
│ │ │將連續扣款12個月,嗣以 │⑵104年5月│機 │⑵30,000│行臺中文心分│
│ │ │00-00000000號電話向林芷 │ 7日下午 │ │ 元 │行帳戶) │
│ │ │琳自稱郵局人員,須依其指│ 7時1分 │ │ │ │
│ │ │示操作始得取消,致林芷琳│ 許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⑶104年5月│ │⑶5,000 │ │
│ │ │、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7日下午 │ │ 元 │ │
│ │ │69,000元至王金生右列帳戶│ 7時4分 │ │ │ │
│ │ │。 │ 許 │ │ │ │
│ │ │ │⑷104年5月│ │⑷4,000 │ │
│ │ │ │ 7日下午 │ │ 元 │ │
│ │ │ │ 7時26分 │ │ │ │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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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漢倫│於104年5月8日下午4時49分│104年5月8 │臺南市永│29,989元│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日下午5時 │康區中正│ │8991 │
│ │ │,向陳漢倫自稱係旅遊王業│52分許 │北路79號│ │(葉美秀之台 │
│ │ │者的客服人員佯稱因內部作│ │不詳郵局│ │灣銀行臺南安│
│ │ │業疏失,多刷12筆帳,嗣以│ │之自動櫃│ │平分行帳戶) │
│ │ │00-00000000號電話向陳漢 │ │員機 │ │ │
│ │ │倫自稱富邦銀行專員,須依│ │ │ │ │
│ │ │其指示操作始得取消,致陳│ │ │ │ │
│ │ │漢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
│ │ │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匯款29,989元至葉美秀右列│ │ │ │ │
│ │ │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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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韶華│於104年5月8日下午5時39分│104年5月8 │臺南市永│20,812元│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日下午6時 │康區大灣│ │8991 │
│ │ │,向吳韶華自稱係雅虎拍賣│17分許 │路951號 │ │(葉美秀之台 │
│ │ │網站人員,佯稱因曾於網站│ │統一超商│ │灣銀行臺南安│
│ │ │上購物,多按12筆帳,嗣以│ │內之自動│ │平分行帳戶) │
│ │ │00-00000000號電話向吳韶 │ │櫃員機 │ │ │
│ │ │華自稱郵局人員,須依其指│ │ │ │ │
│ │ │示操作始得取消,致吳韶華│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20,812元至葉美秀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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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孟娟│於104年5月8日下午5時30分│⑴104年5月│⑴南投市│⑴29,987│⑴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 8日下午 │ 中山街│ 元 │ 398991 │
│ │ │,向李孟娟自稱係旅遊網會│ 6時33分 │ 郵局自│ │ (葉美秀之 │
│ │ │計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 許 │ 動櫃員│ │ 灣銀行臺南│
│ │ │將入住汽車旅館線上刷卡勾│ │ 機 │ │ 安平分行帳│
│ │ │選12次線上刷卡紀錄,嗣以│ │ │ │ 戶) │
│ │ │00-00000000號電話向李孟 │⑵104年5月│⑵南投市│⑵29,987│⑵000-000000│
│ │ │娟表示須依其指示操作始得│ 8日下午 │ 中山街│ 元 │ 398991 │
│ │ │取消,致李孟娟陷於錯誤,│ 6時34分 │ 郵局自│ │ (葉美秀之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 許 │ 動櫃員│ │ 灣銀行臺南│
│ │ │動櫃員機,匯款89,961元至│ │ 機 │ │ 安平分行帳│
│ │ │葉美秀右列帳戶。 │ │ │ │ 戶) │
│ │ │ │⑶104年5月│⑶不詳地│⑶29,987│⑶000-000000│
│ │ │ │ 8日下午 │ 點自動│ 元 │ 858801 │
│ │ │ │ 6時59分 │ 櫃員機│ │ (葉美秀之 │
│ │ │ │ 許 │ │ │ 華南商業 │
│ │ │ │ │ │ │ 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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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鄭杰瑞│於104年5月8日下午5時許,│104年5月8 │高雄市鳳│8,123元 │000-00000000│
│ │ │以00-00000000號電話,向 │日下午6時 │山區五甲│ │8991 │
│ │ │鄭杰瑞自稱係旅遊王業者的│38分許 │三路45號│ │(葉美秀之台 │
│ │ │客服人員,佯稱其因操作失│ │中華郵政│ │灣銀行臺南安│
│ │ │誤造成每月扣款,須依其指│ │五甲分行│ │平分行帳戶) │
│ │ │示操作始得取消,致鄭杰瑞│ │之自動櫃│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 │員機 │ │ │
│ │ │、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8,123元至葉美秀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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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鍾涵絜│於104年5月8日下午5時12分│⑴104年5月│臺東市豐│⑴10,941│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 8日下午 │里郵局自│ 元 │8991 │
│ │ │,向鍾涵絜自稱係網路賣家│ 6時43分 │動櫃員機│ │(葉美秀之台 │
│ │ │,佯稱因業務人員疏失,致│ 許 │ │ │灣銀行臺南安│
│ │ │消費條碼錯誤,購物金額增│⑵104年5月│ │⑵5,423 │平分行帳戶) │
│ │ │加,嗣以00-00000000號電 │ 8日下午 │ │ 元 │ │
│ │ │話向鍾涵絜表示須依其指示│ 6時45分 │ │ │ │
│ │ │操作始得取消,致鍾涵絜陷│ 許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16,364元至葉美秀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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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煥庭│於104年5月8日下午5時54分│104年5月8 │高雄市鳳│20,010元│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日下午7時 │山區五甲│ │8801 │
│ │ │,向林煥庭自稱係網路訂房│14分許 │二路168 │ │(葉美秀之華 │
│ │ │人員,佯稱因誤設定為VIP │ │號臺灣銀│ │南商業銀行帳│
│ │ │客戶,須依其指示操作始得│ │行五甲分│ │戶) │
│ │ │取消,致林煥庭陷於錯誤,│ │行自動櫃│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 │員機 │ │ │
│ │ │動櫃員機,匯款20,010元至│ │ │ │ │
│ │ │葉美秀右列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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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房澤宏│於104年5月8日下午6時33分│⑴104年5月│桃園市中│⑴30,000│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 8日下午 │壢區延平│ 元 │087053 │
│ │ │,向房澤宏自稱係遠東生技│ 8時5分許│路366號 │ │(葉美秀之台 │
│ │ │外包商,佯稱因作業疏失,│⑵104年5月│台新銀行│⑵24,000│新國際商業銀│
│ │ │致多扣貨款,嗣以0000-000│ 8日下午 │自動櫃員│ 元 │行帳戶) │
│ │ │0365號電話向房澤宏自稱郵│ 8時13分 │機 │ │ │
│ │ │局總局林襄理,須依其指示│ 許 │ │ │ │
│ │ │操作始得取消,致房澤宏陷│⑶104年5月│ │⑶6,000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 8日下午 │ │ 元 │ │
│ │ │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8時15分 │ │ │ │
│ │ │90,000元至葉美秀右列帳戶│ 許 │ │ │ │
│ │ │。 │⑷104年5月│ │⑷6,000 │ │
│ │ │ │ 8日下午 │ │ 元 │ │
│ │ │ │ 8時17分 │ │ │ │
│ │ │ │ 許 │ │ │ │
│ │ │ │⑸104年5月│ │⑸24,000│ │
│ │ │ │ 8日某時 │ │ 元 │ │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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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洪銘謙│於104年5月8日下午6時40分│104年5月8 │金門縣金│29,989元│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日下午8時 │城鎮民生│ │8801 │
│ │ │,向洪銘謙自稱係旅遊網客│10分許 │路4號郵 │ │(葉美秀之華 │
│ │ │服人員,佯稱因取消訂房額│ │局自動櫃│ │南商業銀行帳│
│ │ │外扣款,嗣以00-00000000 │ │員機 │ │戶) │
│ │ │號電話向洪銘謙自稱國泰世│ │ │ │ │
│ │ │華銀行客服人員,須依其指│ │ │ │ │
│ │ │示操作始得取消,致洪銘謙│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29,989元至葉美秀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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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洪元蓮│於104年5月8日下午6時15分│⑴104年5月│臺北市內│⑴30,000│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0號電話│ 8日下午 │湖區成功│ 元 │199524 │
│ │ │自稱雅虎賣家,向洪元蓮之│ 9時47分 │路五段 │ │(徐唯晉之中 │
│ │ │男友佯稱作業疏失造成分期│ 許 │452之1號│ │華郵政股份有│
│ │ │付款,嗣以00-00000000號 │⑵104年5月│台新銀行│⑵29,988│限公司帳戶) │
│ │ │電話向洪元蓮自稱合庫銀行│ 8日下午 │自動櫃員│ 元 │ │
│ │ │客服人員,須依其指示操作│ 9時48分 │機 │ │ │
│ │ │取消分期付款,致洪元蓮陷│ 許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⑶104年5月│ │⑶2,000 │ │
│ │ │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61│ 8日下午 │ │ 元 │ │
│ │ │,988元至徐唯晉右列帳戶。│ 9時49分 │ │ │ │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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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林漢農│於104年5月8日下午9時12分│104年5月8 │臺北市大│2,000元 │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日下午10時│安區忠孝│ │199524 │
│ │ │自稱奇摩網站中心的客服人│12分許 │東路四段│ │(徐唯晉之中 │
│ │ │員,向林漢農佯稱作業疏失│ │282號1樓│ │華郵政股份有│
│ │ │造成分期付款,須依其指示│ │台新銀行│ │限公司帳戶) │
│ │ │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致林漢│ │忠孝分行│ │ │
│ │ │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 │自動櫃員│ │ │
│ │ │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 │機 │ │ │
│ │ │款2,000元至徐唯晉右列帳 │ │ │ │ │
│ │ │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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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顏敏如│於104年5月8日下午6時29分│⑴104年5月│彰化縣員│⑴27,000│⑴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0號電話│ 8日下午 │林鎮育英│ 元 │ 991989 │
│ │ │自稱雅虎拍賣網站客服人員│ 11時15分│路28號台│ │ (徐唯晉之 │
│ │ │,向顏敏如佯稱因作業疏失│ 許 │新銀行自│ │ 臺灣銀行新│
│ │ │造成分期付款,嗣以02-233│ │動櫃員機│ │ 營分行帳戶│
│ │ │19370號電話自稱銀行人員 │ │ │ │ ) │
│ │ │,須依其指示操作始得取消│⑵104年5月│ │⑵3,000 │⑵000-000000│
│ │ │,致顏敏如陷於錯誤,依指│ 8日下午 │ │ 元 │ 00000000 │
│ │ │示於右列時、地操作自動櫃│ 11時30分│ │ │ (徐唯晉之 │
│ │ │員機,匯款30,000元至徐唯│ 許 │ │ │ 中華郵政股│
│ │ │晉右列帳戶。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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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張原瑞│於104年5月8日下午8時許,│104年5月8 │高雄市三│99,985元│000-00000000│
│ │ │以00-00000000號電話自稱 │日下午某時│民區有光│ │21672 │
│ │ │網路賣家,向張原瑞佯稱電│許 │路26號自│ │(鄭智瑜之玉 │
│ │ │腦異常作業錯誤,重複扣款│ │家 │ │山商業銀行帳│
│ │ │,嗣以00-00000000號電話 │ │ │ │戶) │
│ │ │自稱郵局人員,須依其指示│ │ │ │ │
│ │ │操作始得取消,致張原瑞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地利用網路操作匯款,匯款│ │ │ │ │
│ │ │99,985元至鄭智瑜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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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潘怡臻│於104年5月8日下午8時7分 │104年5月8 │花蓮縣吉│12,812元│000-00000000│
│ │ │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 │日下午某時│安鄉海岸│ │21672 │
│ │ │,向潘怡臻自稱奇摩拍賣客│許 │路254號 │ │(鄭智瑜之玉 │
│ │ │服人員佯稱簽錯單據,須依│ │統一超商│ │山商業銀行帳│
│ │ │其指示操作始得取消,致潘│ │內之自動│ │戶) │
│ │ │怡臻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櫃員機 │ │ │
│ │ │列時、地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匯款12,812元至鄭智瑜右列│ │ │ │ │
│ │ │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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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陳坊稘│於104年5月8日某時許,以 │104年5月8 │不詳地點│8,707元 │000-00000000│
│ │ │不詳號碼電話,向陳坊稘自│日下午10時│之自動櫃│ │00000000 │
│ │ │稱網路賣家,佯稱網購消費│2分許 │員機 │ │(葉美秀之台 │
│ │ │付款方式錯誤,須依其指示│ │ │ │新國際商業銀│
│ │ │操作始得取消,致陳坊稘陷│ │ │ │行帳戶)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 │ │ │ │
│ │ │地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8,707元至葉美秀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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